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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
来源:管理员    发布于:2017-01-10 15:1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化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和本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会员在“三主一家”(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代表,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系指以一个组织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五类,即资深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详见第三、四章相关条款。
   第三条 在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过程中,要加大直接吸收个人会员的力度,重视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入会,强化为“会员”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与本会专业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化工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单位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退会程序和会籍
   (一)入会: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团体会员登记表(表格或电子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并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单位信息便进入本会团体会员数据库,并正式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退会:团体会员单位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单位如超过12个月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籍:团体会员单位自会员证书签发之日起拥有本会会籍;在会员证书有效期内,如超过12个月不履行义务的,或经年审不具备团体会员资格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或取消其会籍。被取消会籍的单位若想恢复会籍,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凡不具备团体会员资格的单位,将从本会团体会员数据库中删除,并收缴其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团体会员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技术考察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科学技术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组织专家组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优惠或免费在本会会刊或网站上发布单位简介、项目招标、人才招聘、产品供求等信息;

(六)有资格向本会推荐中国化工学会所设“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七)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专家集中讲学等活动;
   (八)其他有关权利。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根据本会章程缴纳。并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自愿多缴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证书的管理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会员证书在本会换届之际更换,同时旧证书作废,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团体会员实行年审制,所有团体会员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审,年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团体会员条件及是否履行义务等,年审合格的单位将会收到本会印制的年审合格标志。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符合资深会员、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具体办法见第四章)相应条件者,无论本人所在单位是否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均可由本人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资深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在学术上造诣极深的专家学者。
   (二)高级会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任意两个条件: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化工科技工作者;
   2、在化工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威望者;
   3、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者;
   4、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高级管理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者;
   6、连续履行义务满十年的本会会员。
   (三)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员;
   2、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在读);
   3、工作满十年的相关部门、行业的科技管理干部;
   4、具有两年本会学生会员会龄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学生会员:大学本科化工及相关专业三、四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变更、退会程序和会籍
   (一)入会: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个人会员登记表(表格或电子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本会审核后,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个人会员信息便进入本会个人会员数据库,并正式成为相应个人会员。
   具体程序:
   1、资深会员: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者,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并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批后,颁发资深会员证。
   2、高级会员: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者,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也可向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化工学会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各专委会或各地方(化学)化工学会向本会推荐;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并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批后,颁发高级会员证。
   3、会员: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者,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也可向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化工学会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各专委会或各地方(化学)化工学会向本会推荐;经本会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签批后,颁发会员证。
   4、学生会员: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者,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向本会推荐,由本会秘书长签批后,颁发学生会员证。
   (二)退会: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个人会员证。个人会员如超过12个月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籍:个人会员自会员证签发之日起拥有本会会籍;如在会员证书有效期内,不履行义务或年审不合格者,则视为自动退会或取消其会籍。被取消会籍的会员若想恢复会籍,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个人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相应程序审批,取消其会籍。凡不具备个人会员资格者,将从本会个人会员数据库中删除,并收缴其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资深会员:
   除享有本会高级会员权利之外,对本会的重大事项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可以被邀请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商讨本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高级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有寻求维护本人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到侵害时的支持权;
   4、有资格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以本会名义组织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有资格被本会推荐到世界化学工程联合会等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6、优先取得本会网上免费账号和免费邮箱,检索本会有关学术会议论文及信息;
   7、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8、优先在会刊上发表论文及最新科学研究成果介绍;
   9、优先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发布个人简介及招生、招聘信息;
   10、其他有关权利。
   (三)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可取得本会网上免费账号,检索本会有关学术会议论文及信息;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5.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会刊上发表论文;
   6.优惠或免费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发布有关信息;
   7.其他有关权利。
   (四)学生会员:
   1.免费取得本会有关科学技术资料;
   2.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3.对在会刊上发表论文给予技术指导;
   4.优先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刊登求职信息;
   5.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除不交会费外,其他义务与本会高级会员的义务相同。
   (二)高级会员:
   1.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2.在扩大学会影响、开拓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渠道和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积极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交流及学术活动;
   5.积极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
   6.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7.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员:
   1.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2.积极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交流及学术活动;
   4.积极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
   5.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学生会员:
   1.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2.努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3.努力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交流及学术活动;
   4.努力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
   5.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 根据本会章程缴纳。
   第十五条 凡是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向本会推荐并被批准的会员,其会费由相应的专委会统一收取后上缴本会,相应的专委会可从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证的管理 个人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个人会员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个人会员实行年审制,所有个人会员都必须参加年审,年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及是否履行义务等,年审合格者将会收到本会印制的年审合格标志(可贴于会员证相关栏内)。
  

第四章 外籍会员


   第十七条 外籍会员入会条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化工科技工作者,尊重中国主权,遵守本会章程,自觉履行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支持和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在国际化工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热心和积极帮助本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服务等工作;由本人自愿申请,本会资深会员或会员介绍,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八条 外籍会员入会、退会程序和会籍
   (一)入会: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一名资深会员或两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外籍会员登记表(表格或电子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批、颁发入会通知书和本会外籍会员证,外籍会员信息便进入本会外籍会员数据库,并正式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二)退会:外籍会员有退会自由。外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外籍会员证。外籍会员如超过12个月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籍:外籍会员自会员证签发之日起拥有本会会籍;在会员证书有效期内,如超过12个月不履行义务或年审不合格者,则视为自动退会或取消其会籍。被取消会籍的会员若想恢复会籍,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外籍会员如有损害中国主权或形象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取消其会籍。凡不具备外籍会员资格的人员,将从本会外籍会员数据库中删除,并收缴其会员证。
   第十九条 外籍会员的权利
   (一)对外享有辽宁省化工学会外籍会员资格的身份权;
   (二)有对本会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建议权、参与权、协调权;
   (三)优惠取得本会网上账号,检索本会有关学术会议论文及信息;
   (四)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外籍会员的义务
   (一) 尊重中国主权;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按本会要求,承诺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有关科技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外籍会员会费 参照国外学术组织的标准,结合本会实际,外籍会员会费200美元/年。
   第二十二条 外籍会员证的管理 外籍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外籍会员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外籍会员实行年审制,所有会员都必须参加年审,年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外籍会员条件及是否履行义务等,年审合格者将会收到本会印制的年审合格标志(可贴于会员证相关栏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若存在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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